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4-819260
二、合同名称:******人民政府互联网接入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4-529060
四、项目名称:******人民政府互联网接入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人民政府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白狼镇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地址:兴安南大路1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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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宽带,采购数量:1.0000; | 1(条) | ¥15,000.00 | ¥15,000.00 | 5.1.1 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按照受理鞋约定的服务时限向甲方提供服务。 5.1.2乙方负责互联网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起租日期。正常情况下专线实际开通日期以甲方在书面开通通知签字确认的开通日期为准,如果用方在电路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2方有权以第6个工作日作为起租日期。 5.1.3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且甲方已全额缴纳一次性费用(如有)的条件下,乙方应及时完成开通调测。 5.2 服务变更 5.2.1 服务开通后,甲方如需对已开通服务的内容或技术指标进行调整的应至少提前 10个工作日将具体调整需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调整。甲方应充分配合乙方实施相关变更、调整。在双方对于服务内容、技术指标、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形成新受理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执行。 5.2.2 甲方在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互联网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 5.3服务终止 5.3.1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提前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但应至少提前 30 个自然日向乙方出具书面退租通知告知退租日期、退租的具体服务等事项,以便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关闭电路。在甲方按协议规定的内容支付所欠费用(包括服务未履行期间应付的全部服务费用)及违约金,且乙方同意后,与甲方签订终止协议并停止服务。 |
合同金额: 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